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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院外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规定
(2002年7月9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16日
院长办公会议修订)
为合理安排、使用科研经费,保证学术交流活动的正常开展,提高学术交流的效率,促进教学、科研工作发展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williamhill中国官方网站安排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院外学术交流活动,或者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申请使用williamhill中国官方网站科研经费参加院外交流活动的,应遵守本规定。
院外学术交流活动是指有关单位举办的学术讨论会、学术交流会、著作(教材)编审会等。
第二条 参加院外学术交流活动,内容必须是参加者本人所从事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密切关系的学科,参加者一般应有自己完成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。
第三条 申请参加院外学术交流活动,必须持有举办单位的正式通知或邀请函,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与科研部商定,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参加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1、无正式通知或邀请函的;
2、有正式通知或邀请函,但不符合本规定笫二条的;
3、未经科研部审查、备案的。
第四条 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,名额上应有所控制,同一交流活动一般以1—2人为限。
第五条 参加院外学术交流活动,应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,遵守会议纪律,按时参加会议的各项议程,并应注意搜集学术信息资料,认真做好会议记录。
第六条 参加院外学术交流,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返校,并在返校后二周内向所在部门和科研部提交详细的书面汇报材料,到科研部填写《参加院外学术交流情况登记表》,并向有关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介绍学术交流情况和会议内容。
第七条 参加院外学术交流会议带回的各种资料(包括用公款购买的和会议发给的书籍、文件等),应当交有关部门登记、验收和保存。本人和其他人需要使用的,办理借用手续。
如上述资料具有学术价值,需要在院内进行交流,应当首先将资料报送科研部,经科研部进行信息摘编处理后,视情况退回本人或有关部门。
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、第七条办理完有关事项后,按财务制度报销差旅费。
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,不予报销差旅费,并给予院内通报批评:
1、未经批准,私自外出的;
2、无正当理由,不参加会议议程的;
3、以参会名义,用公款游山玩水的;
4、不按正常路线往返无故绕行的;
5、不按本规定第六条、第七条办理有关事项的。
已经预借差旅费的,由本人交回财务部门,或者由财务部门从本人津贴中抵扣。
第十条 本规定由科研部负责解释,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